2020年11月3日,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0号公告,公布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,裁定产自上述国家(地区)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,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,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决定自2020年11月6日起,对产自上述国家(地区)的进口间甲酚征收保证金,保证金比率为27.9%—131.7%。
应国内间甲酚产业申请,商务部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公告,决定对产自上述国家(地区)的进口间甲酚发起反倾销调查。立案后,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,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作出上述肯定性初裁裁定。
(原题为《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》)
应国内间甲酚产业申请,商务部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公告,决定对产自上述国家(地区)的进口间甲酚发起反倾销调查。立案后,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,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作出上述肯定性初裁裁定。
(原题为《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、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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