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委托乙进行外汇投资,目标2个月60万赚大几百万,乙用exness交易外汇,发生亏损。象山法官不认可exness出入金自然人的方式,认为乙没有帮甲进行外汇投资,判已返回全款给甲。 风险提示:本文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 Followme 的官方立场。Followme 不对内容的准确性、完整性或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证,对于基于该内容所采取的任何行为,不承担任何责任,除非另有书面明确说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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